2007年1月2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拿着弟弟的身份证与他人结婚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巫红梅

  天下之大,无奇不有,竟有拿着弟弟的身份证与他人结婚,而女方在“结婚”两年多后才发现真相的怪事。2007年12月18日,遂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“昏”官司。
  小真是衢州柯城区某村的农家女孩,2005年2月28日,经人介绍,小真与遂昌县西畈乡某村的小宽相识后登记结婚,同年农历十月,又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举行了热闹的婚礼。
  按理,两人结婚登记的时候,双方都要在登记机关出示身份证,但按照小宽的说法,当时,因为自己的身份证丢失,就向其弟弟小发借用了身份证,在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,小真并未就此提出异议。
  两年后,尚未生育孩子的小真突然提出,小宽当年用其弟弟的身份证与她结婚,自己并不知情,而她认为小宽这样的做法是欺骗了她,是对她的不尊重。于是,去年10月份,小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离婚,并要求小宽赔偿她因为结婚摆酒宴所花费用以及其他各种损失。
  小宽则大叫冤枉,他说当时身份证遗失而用弟弟的身份证去登记,小真是知道的,他与小真是真心相爱的,除了用弟弟身份证登记这个问题外,不存在其他不可调和的矛盾。
  不过,小宽也说,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,如果小真一定要离婚,那损失就应该由小真自己承担,如果小真要他赔什么损失,那他的2万元彩礼也要小真还给他。
  结果,法院认为,小宽以其弟弟的名义与小真登记结婚,属无效婚姻。对此,小宽是有过错的。
  最后,法院判决:小宽与小真“结婚”前购买的一台空调归小宽所有;“结婚”后购买的彩电一台、家具一套归小真所有;小真还必须返还小宽礼金3000元。 (文中人名为化名)